使用条款

BRAND4U程序使用条款(以下:“协议”)生效于:

BRAND4U ITALY S.R.L. 产地意大利
BRAND4U FRANCE S.A.R.L 产地法国
BRAND4YOU S.L. 产地西班牙
BRAND4U GMBH, 产地德国

(以下:“BRAND4U”或者“公司”)与您(以下:“”或者“客户”)。

以下客户和公司分别为协议双方,公司为甲方,客户为乙方。

协议当且仅当您点击“同意”按钮生效。

根据本协定及其他重要的和相关的条款的相互约定,双方已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

1.    术语定义

a.       条款(条款或在同等程度上的协议是指客户与公司以公开发售(以下称为“公开发售”)的形式为双方达成业务目标而订立的协议;

b.      合作伙伴是指与BRAND4U保持关系的并与现行立法并不矛盾法律实体;

c.       BRAND4U程序是指公司为客户合作伙伴提供营销计划及解决方案,折扣方案,积分系统的一系列服务,包括合作和个人购买系统。 BRAND4U服务不仅限于上述内容,还可以进行补充,包括增值税回收管理服务;

d.      业务目标是指本协议的目的,其结果是:
客户通过本公司和合作伙伴提供的折扣和红利积分等形式获得包括BRAND4U程序提供的利益,同时客户获得在欧盟境内采购时管理增值税退税程序的额外服务;
公司在其客户群中实施BRAND4U程序,以获得本程序下提供服务的报酬;

e.       VAT指增值税;

f.        “增值税退税管理控制规定”是指2006/112 / EC指令;

g.      个人数据是指在移动应用程序TaxFree4U注册时为了实施本协议公司提供的最新的有关客户的信息,客户信息用于公司实现业务目标。 此外,客户根据“个人数据保护监管控制条例”授予公司向第三方提供此类个人数据并允许第三方收集,存储,处理的权利;

h.      “个人数据保护监管控制条例”是指97/66 / EC、95/46 / EC、2002/58 / EC指令;

i.        分销商(分销商)是指位于欧盟境内的零售公司,即按照本协议条款和适用法律销售货物的增值税支付人;

j.        商品(货物)是指客户代表公司出售并代表公司出于公司利益购买的用于公司随后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出售给客户公司的商品;

k.      销售点是指公司的地址;

l.        移动应用程序TaxFree4U是指为了便于使用本公司服务而为客户开发的移动设备应用程序。 注册后客户会获得指定的唯一的识别码,在此基础上向BRAND4U程序框架内的客户提供公司的服务。

2.    程序主要条款

2.1新客户和分销商自愿加入BRAND4U程序。
2.2     公司的合作伙伴决定向客户提供的利益的数量和步骤。

2.3公司向其客户和合作伙伴通报其所有当前和计划的折扣、促销活动,积分活动,以及在购买时为客户提供信息支持等;并为客户提供实现业务目标的机会保证。
公司会根据移动应用TaxFree4U注册过程中提供的地址向客户提供此类信息。客户有权拒绝接收公司、合作伙伴和分销商提供的有关当前和计划的折扣、促销活动、积分活动的信息。

2.4如果客户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这些条款,则被剥夺了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
2.5公司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制定BRAND4U程序并实现本协议规定的业务目标。
2.6公司一直致力于扩大分销商网络,吸引了大量根据本协议授予客户特权的合作伙伴。

2.7本公司确保分销商履行其对客户提供利益的义务,但对分销商和第三方的非法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2.8如果BRAND4U程序的运营被终止或暂停,公司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通知客户。
2.9公司有权终止或暂停BRAND4U程序的运营,并且有权停止或暂停提供所有优惠。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对客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概不负责。

2.10对于分销商和合作伙伴提供的信息以及客户直接或间接的损害或利润损失,即使由于使用或无法使用BRAND4U程序,公司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2.11客户同意承担购买分销商商品质量的一切问题的责任。

3.以折扣和红利的形式给客户带来收益的条

3.1 如果给客户提供的信息不准确,公司对客户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3.3 如果合作伙伴或分销商拒绝提供已声明的利益,客户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4.客户授权条款
4.1客户:
4.1.1 根据GDPR规则向公司提供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件和身份证件的扫描副本),以核实客户的身份和其非欧盟居民的身份,并授权公司收集,存储,处理此类数据向第三方提供此类数据,以期为客户提供BRAND4U程序下的服务

4.1.2 使用BRAND4U程序加载移动应用程序TaxFree4U以管理服务;
4.2公司:
4.2.1 接受并验证客户的个人资料。 为了充分验证身份,公司可以使用客户的银行卡号码并       为客户指定个人安全识别码和密码。

5.客户购买货物的条款
5.1客户:
5.1.1代表公司与公司利益与合作伙伴或分销商建立关系,客户以本协议所述的代理法律关系为基础代表公司;
5.1.2作为公司的代理人,自行产生决定并自负费用,代表公司的利益行事,从合作伙伴和分销商的销售点获得货物。此外,客户有权独立选择合作伙伴和分销商,货物,货物价值和其他重要交易条件;

5.1.3在购买货物之前,通过提供以公司名义开具结算账单的方式告知合作伙伴和/或分销商作为公司代理人的身份;
5.1.4自行支付货物费用;
5.1.5同意购买相关账户中为了公司利益而购的货物,并在购买时将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公司;

5.2公司:
5.2.1向客户提供关于商品的营销和其他信息,包括关于BRAND4U程序的可行性,公司、合作伙伴和分销商的特殊折扣和营销计划的信息;
5.2.2 为客户的活动提供信息和咨询支持。

6.通知公司有关客户购买货物的事宜
6.1客户:
6.1.1通过任何方便的方式告知公司客户离开或跨越欧盟边界的日期和时间;
如果要更改出发或跨越欧盟边界的日期或时间,客户应通过更改登记信息或以其他任何方便的方式通知公司;

完成货物购买并已办理相关手续后一定要为买卖凭据清晰存照,并在至欧盟过境点(欧盟第一个出发点)24小时前将从合作伙伴或分销商处获得的买卖凭据存照高清上传至TaxFree4U移动应用程序上。
6.1.2如果不能通过移动应用程序TaxFree4U上传相关凭据,客户则通过可能的、便捷的方式将相关凭据提供给公司。

6.2公司:
6.2.1 为相应的采购分配验证码;
6.2.2确认收到销售凭据并进行处理,通过发送电子通知或使用移动应用TaxFree4U通知客户; 6.2.3 与客户沟通,通过注册程序中客户的姓名,个人税号和安全密码来识别其身份,并标记客户离开或跨越欧盟边界的日期和时间。

7.客户交付公司货物的条款
7.1客户:
7.1.1在销售点向公司提供相关货物和货物买卖凭据;

7.1.2向公司提供包装完好无损的货物。 货物的数量和描述必须与货物买卖凭据中指明的数量和描述相符。 如果客户提供包装损坏的货物,或者客户以不正确的方式为货物起草了相关文件,公司有权拒绝接受客户代表其购买的货物并取消与合作伙伴和/或分销商的交易;

7.1.3根据现行立法或根据与货物制造商达成的协议,同意保证货物的质量;
7.1.4 客户支付将货物供应给公司销售点所产生的成本。

8.货物销售给客户的条款
8.1公司按照本协议第7.1条在其销售点销售交付给其的货物,其价格为公司向合作伙伴和/或分销商购买时的价格(不含任何额外的费用和收费)。
8.2 根据“增值税退税管理控制规定”公司作为卖方、客户作为买方的双方同意上述货物交易的协议。

8.3公司在销售点向客户提供相应的买卖凭据和由公司填写的增值税退税表。
8.4客户在销售点购买货物后,货物的所有权从公司转移至客户。
8.5如果客户拒绝向公司购买其从公司的合作伙伴或分销商购买的货物,则客户承诺向公司赔偿此类货物的成本。

8.6如果客户希望报销增值税,则必须提供本人护照原件。
8.7 在向客户出售货物时,公司会检查客户护照的原件和其他证明其不是欧盟居民的文件及其退税权。

9.对等给付债权抵销条款
9.1 在合作伙伴和/或分销商与以公司名义、代表公司利益的客户进行客户自行支付费用并让渡给公司货物所有权的货物买卖交易期间,双方一致认为该类货物为无需索赔货物。

9.2双方一致认为,公司尚未收到任何关于依协议第8条规定向客户所售商品的报酬。
9.3双方同意按照协议条款9.1、9.2的规定来认定双方责任。
9.4双方一致认为,对等给付债权抵销后双方之间无任何债务。

10.向客户退还增值税的条款
10.1作为非欧盟居民的客户,如果在购买之日起三个月内离开欧盟境内,可以行使增值税退税的权利,此类权利(被归类为当前增值税退税法涵盖的商品退税)归非欧盟居民的个体所有。

10.2客户:
10.2.1在过境欧盟之前提供货物的适销性,并标记和包装货物;
10.2.2离境欧盟后保证海关当局在增值税申报表(增值税退税表)盖章,并在必要时在公司购买货物时的买卖凭据上盖章。

10.2.3在海关当局在原增值税退税表和买卖凭据上盖章后,如果文件不需要留在海关处,则客户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将完整的文件包送回公司。 如果客户在收回公司文件方面遇到困难,则必须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联系公司代表并寻求建议:

法国代表处: +33980091018
乌克兰代表处: +38 044 2235384
德国代表处: +4932211078904
 

 

10.2.4除本公司在未来90天内(90个工作日内)对客户的任何一个银行账户的管理费用外,可享受增值税退税。
10.3公司:
10.3.1在销售点检查客户的原始护照,并确认其非欧盟居民身份和拥有增值税退税权利的任何其他文件,然后填写并转交给客户增值税退税表,签字,核实客户签字并将其转交给客户;

10.3.2 向客户提供增值税退税,扣除双方商定的行政费用,具体如下:
意大利:22%的增值税退税额;
法国:20%的增值税退税额;
西班牙:21%的增值税退税额;
德国:19%的增值税退税额;

10.3.3 只有当客户向公司提供根据相关国家或地区法律要求进行增值税退税的所有必要文件时,公司才会给客户提供增值税退税服务。
10.3.4如果客户提交的文件不符合公司运营所在国的法律,并且公司不被允许向客户退还增值税,则拒绝向客户退还增值税。

11.禁止双重增值税退税
11.1严格禁止针对一个账单/发票/现金收据不只以一个人的名义申请增值税退税的行为。

11.2违反条款11.1的规定可能导致客户因违规负担所在国行政或刑事责任。 公司将与欧盟国家执法机构合作检查类似违规行为

11.3 向公司申请增值税退税,客户应当确认并保证未申请过并将不会向第三方对同一张账单/发票/现金收据申请增值税退税。
11.4客户在提及增值税退税时,确认并保证未对同一账单/发票/现金收据申请过并将不会向第三方申请增值税退税。

12.竞业禁止
客户无权直接或间接作为公司任何竞争对手的代理人行事。

13.客户的费用消耗
除本协议条款另有规定外,客户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个人义务时支付的所有运行费用。

14.客户的独立状态
客户是独立的协议当事人。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均不具有规定双方之间的合作企业关系、合资企业关系或者雇佣关系。

15.协议期限
15.1本协议无限期。
15.2客户同意:公司有权随时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通知客户。

16.终止协议
16.1 协议双方都有权至少提前30天发出提醒通知来终止本协议。

17.不可抗力

因国家或政府机构颁布法令、战争、罢工、暴动、内乱、破坏或其他内乱,事故、火灾、水灾、爆炸、破坏生产设施,因流行病隔离或出现其他不可抗力而导致的无法如期履行协议事宜均不被视为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对协议条款的破坏。

遇到这种情况的一方必须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 如果此类情况连续超过6个月,任何一方均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

18.更改和补充
18.1公司有权随时对本协议进行更改和补充。
18.2如本协议有任何变更,公司应通过客户注册时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相关信息通知客户。

19.权利转让
客户确认本协议必须由其亲自执行,并且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委托。

20.协议详尽性
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的完整协议,并取代以前双方之间就主题事项达成的所有书面和口头协议,声明和问题商定。
双方确认签署协议事实明确。 协议条款不得排除欺诈活动的责任。

21.独立条款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规定被法律禁止或被法院宣布为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必要时将从本协议文本中撤销此类条款,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修改其他条款以使本协议绝不影响其他法律或法规的效力。

22.声明
除适用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均不得代表另一方发表任何公开声明,也不得披露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信息。

23.通知
23.1客户必须将任何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至电子邮箱。

24.公司打击洗钱和关于客户个人资料的政策

按照1990年公布的工作组打击金融犯罪(FATF)、打击非法洗钱、防止为犯罪行为和恐怖主义提供非法资助的斗争机制提供的建议,公司开展了对客户进行是否进行上述违法活动的的审核并检查其使用的产品和服务是否与上述违法活动相关。公司会采取适当的措施来识别,控制和减轻可能出现的由客户和合作伙伴进行的交易活动带来的类似风险。公司对于客户的识别通过开放来源的数据(包括检测重复计算,账户持有人的识别数据的验证等)和执行额外的内部审计,以建立客户身份,并获得关于客户的所有必要信息,其计划活动的目的和性质。公司接收并反映有关客户的其他信息,并通过采用风险评估方法评估客户是否具有从事非法活动的动机风险。客户授权公司收集,存储,处理和分享个人数据给第三届方合作伙伴,以履行本协议的条款。

履行
如果客户在购买之日起三个月内离开欧盟境内,并且所购商品符合现行关于向非欧盟居民个人申请增值税退税的法规,则该客户有权享受增值税退税。

客户:
– 保证货物在过境之前标签和包装的完整性;
– 离开欧盟时,必须在买卖凭据(发票或者分销商凭据:具体情况取决于分销商的政策情况)上加盖海关印章;

– 在买卖凭据顺利加盖海关印章后,客户必须在跨越欧盟边界之日起14日内将所有文件递交回公司。如果客户在递交文件时遇到困难,将得到公司呼叫服务中心的专家的协助;
– 自公司收到原始现金收据和/或附有海关印章的买卖凭据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不包括公司薪酬)支付给客户补偿款项;

– 可以向客户预支补偿款项,也可以在公司收到来自贸易商/分销商/商店的相应增值税退税款后减去公司报酬进行支付。
– 客户必须向本公司提供一切必要信息,以使本公司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

– 客户对其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 如果客户未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则由客户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额外费用;
– 客户应保护公司免受由于客户的疏忽,故意或其他行为而引起的任何损失,如损失发生,则客户需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

– 公司有权仍向客户收取报酬,而不理会客户因违反本协议条款和/或不适当地执行公司向客户提供的指导而产生的后果;

对以下情形本公司不承担责任,也不赔偿损失:由于未经本公司授权的第三方(包括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访问)所造成的损失; 客户未履行其职责和/或未能遵守公司提供的指示; 信息转移过程中由第三方引起的信息丢失。

根据本协议并最大限度地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公司在任何情况不应当在客户或任何第三方之前蒙受以下损失:物质损失或任何间接的、惩罚性的、偶然的、特殊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于服务协议或与服务协议相关的延期执行造成的损失,利润损失,数据丢失损失、无形资产中断,或其它商业性损失。客户对本协议的认可、理解和接受是本协议基本的法律依据。

– 必须检查证明客户身份的文件以及任何其他确认其身份为非欧盟居民并使其有权获得增值税退税的文件,包括有海关盖章的买卖凭据(发票,分销商收据);

– 如果客户符合本协议所有条款的规定,应确保根据客户的委托组织增值税退税;
– 在完成公司服务薪酬支付的基础上必须确保客户从分销商处根据增值税退税的法律规定获得的增值税退税金额的退还;

– 如果客户违反了本协议的条款,公司有权不执行客户委托。